(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负责指导各乡、街统计工作站的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根据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建立完善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方案,核算全区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全区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它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社区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数据。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和统计信息,组织建立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认定工作。
(十)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和管理各乡、(街)的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及运行规则。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区统计局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构建符合统计规则、具有平城“四个示范区”特色的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统计管理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