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大同市平城区商务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大同市平城区商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平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大同市平城区商务局各科室
受理地址:大同市迎宾街426号北楼6层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352-7927498
电子邮箱:dtcqswj@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
邮政编码:0370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区商务局办公室主动公开平城区商务局制发的非涉密信息,包括:
1、区商务局组织机构、平城区商务局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区商务局办公室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区商务局年度法治工作报告、商务局信息公开年报;
4、区商务局公告、公示、通告等;
5、《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大同市平城区商务局主要通过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ingche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商务局专栏及权责清单专栏等。
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大同市平城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查阅信息资料。
查阅地点:大同市迎宾街289号南楼6层东侧
查阅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352-7927498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方式
1、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大同市平城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平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复制有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要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第一,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第二,通过互联网邮件发送申请的,请在主题上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技术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技术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因特定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申请人、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则由当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
对当事人依申请公开涉及本局回复告知的,如当事人提出书面邮寄送达的,应当选用中国邮政EMS。
五、监督电话:0352-7927498